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61038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12 15:48:5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清镇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自2019年市政府印发《清镇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对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治安管理、传染病防治、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备案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两年的试行。于2022年5月11日组织市教育局、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青龙山街道办、滨湖街道办、巢凤街道办、2家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及市人大代表参加讨论,对《清镇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完善,分别提请市专题会讨论、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试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午托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场所。
四、主要内容
(一)场所标准及服务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食品、消防、房屋、传染病防治安全保障制度,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校外托管机构自取得登记部门决定登记通知书后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托管学生人身意外险。托管机构经营期间,按期进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续保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脱保。
3.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按要求配置符合消防安全的消防设施和配置。
4.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将地址设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并且周边50米范围内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午托机构。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危房或违法建筑内。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5.校外托管机构供餐加工场地(含原材料贮存、加工烹饪、清洗消毒场所)应大于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有效使用面积的20%,限定招收学生人数为餐厅一次性接待最大人数。仅提供午餐的托管机构人均餐厅面积达1平方米以上;提供午餐和午休的托管机构人均建筑面积达3平方米以上。
6.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为学生提供洗净、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规定。
(二)监督管理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涉及学生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餐厨垃圾处置、房屋安全、治安管理、违规开展教育教学等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协同配合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住建、民政、公安、消防、卫健、市场监管、商务、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外托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常态化管理,对违反相关教育教学、房屋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餐厨垃圾处置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托管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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