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的评估流程是怎样的?评估人员如何进行探矿权评估?本文为您简要介绍探矿权评估的具体流程。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探矿权评估的流程分解为三大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一)准备工作
(1)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评定估算
(三)定稿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其中,选择探矿权评估方法主要取决于所属勘探阶段。
对于在预查及预查以下的勘查阶段中,一般只能选用单位面积价值评判法;对于在基本的简单预查工作阶段的,一般则采用勘查成本效用法;对处于普查工作阶段或者预查工作程度很高的,一般采用地质要素评序法;对于处于详查工作阶段以上的,一般会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当然,我们所说的勘探阶段是指以现行矿产勘查规范的标准核定的评估对象实际达到的勘查工作程度,而不是指勘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工作阶段。